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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介绍“房东”是骗子 房客怒告中介
发布日期:2011-04-25

人民网甘肃频道4月25日消息  2011年3月5日,急需租房的周先生在兰州市某房屋中介公司寻找房源,该房屋中介公司先收取了200元费用后和周先生签订了房屋中介服务合同。几天后,该房屋中介公司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附近有一套房屋要出租,并提供了出租人王某的电话。2011年3月12日,周先生与王某取得联系后看中王某所出租的房屋,随后便和王某签订了一年《租房合同》,并连同押金给付了王某1万元。

  周先生准备搬进房子时发现,原本空荡荡的房屋已经住了人,而且对方也称房屋是从王某处所租。周先生急忙和王某联系,但王某却已“消失”。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王某所出租房屋的产权人并非王某本人,而且王某所留信息均系错误信息。对此,周先生认为某房屋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没有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致使其受损失,所以一纸诉状将某房屋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万元。

  近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周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某房屋中介公司收取了200元服务费,但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造成周先生损失,因而某房屋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此,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故应中止审理;其次,周先生的租房信息不是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周先生也无证据支持某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了该租房信息,此外,还因周先生自身审查不严才造成了损失,故某房屋中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在本案的调解阶段,某房屋中介公司拒绝调解,该案当事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故将择日宣判。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皋兰路工商所相关人士表示,中介公司先收费后服务属于霸王条款。所有的合同都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房屋中介公司不能将自己的责任规避至最小,将租房人的责任无限扩大,同时,房屋中介公司应先提供服务,在双方服务达成后,再收取相关的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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