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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设备改造更新与报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1-07-07

设备改造更新与报废管理制度

1、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动力部门根据矿发展规划提出方案,由机电矿长审批,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报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 改造费用可列入大修费或其他费用。
3、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然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置价值80%,须更新并作报废处理;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 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 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6)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动力部门日常工作进行,每年进行一次,由主管矿长、副矿长、动力部门、供应部门、生产技术部、财务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7)凡是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矿长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8)凡未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需提前报废时,由矿呈报,经上级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10)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 必须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费用。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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