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一居民打扫房间发现9年前的购物卡-购物卡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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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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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扫房间时,发现9年前价值4900元的购物卡,消费者与超市协商无果,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消费者获得3500元新购物卡。 近日,界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申诉,称自己多年前在某超市购买了一些购物卡,价值7000元,用掉约2100元后,再没有消费过,直到最近打扫房间时,才发现余下的购物卡。李女士拿着购物卡到超市买东西,被告之这批购物卡早已停止使用了。 价值4900元的购物卡成为一堆废卡,李女士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因多次与超市协商无果,她找到工商部门。超市方称李女士的购物卡是旧卡,已在9年前停止使用,在新旧卡更换期间,超市已在各连锁门店张贴过公告,告知消费者尽快更换新卡,且购物卡反面的使用须知中写了此卡使用期限仅为两年,因此超市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李女士承认是自己大意忘记了这些购物卡的存在,但4900元的购物卡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不能说没就没了。 经工商人员调解,超市方同意给李女士重新更换新卡,但查询旧购物卡的POS机已报废,无法确认李女士的购物卡是否真如其所说还有4900元的余额。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超市给李女士更换了金额3500元的新购物卡。 工 商人员介绍,此案中,超市单方面要求更换新卡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如果超市方单方面规定要在一定期限内更换,过期不换的旧卡作废,那么这样的条款就如同购物卡上所称的“购物卡只有两年的使用期”一样,都属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更换新卡应该做长期的准备,并且保证技术支持,不应该出现“查询旧购物卡的POS机早已报废,无法查询数据”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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