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场办五千元购物卡 次日去消费发现是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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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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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于女士在一家大商场办了张价值5000元的充值购物卡,使用时竟然是张空卡。于女士打官司维权,然而,被告商场认为于女士不是办理该购物卡的人,因此无权提起诉讼。法庭认定这张卡为非实名卡,原告有诉讼权利。今年7月上旬,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于女士胜诉。
拿空卡打官司,被告称申请人不是原告
于女士说,数月前,她到商场办理了一张价值5000元的充值购物卡,交付现金后拿到了收据。次日,她拿这张卡前往商场购物时才发现这张卡里面没有卡值。她当即与商场人员交涉,但被商场拒绝。因此起诉某商场,要求给付充值5000元的购物卡,再加了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000元。于女士出具了作为收款收据用的申请表明细。
被告商场在法庭提出,当天到我商场办理购物卡的是一位张姓女子,张女士在申请明细表上签名,但并非是原告,因此原告没有资格要求我商场退款。当时办卡的人多,我商场员工操作失误误将这张卡的申请明细交给了张女士,因为张女士没有支付5000元,所以我商场没有向这张卡内充值。
法庭认定充值购物卡是非实名卡,原告有权诉讼
庭审后法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商场出具的充值收据,证明她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商场应交付原告充值5000元的购物卡。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认为原告不是当天办卡人,因此无权诉讼,法庭认为,该充值购物卡不是实名卡,因此持卡人的原告有相应的权利。被告商场提出原告没有付款,但原告出具了作为收据的《申请明细表》,证明已交付5000元,钱契两清的行为符合商业惯例:被告商场的答辩意见法庭不采纳。不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因她没有证据佐证,该主张法院不支持。
今年7月上旬,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商场给付原告足额充值5000元的购物卡一张;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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