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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包装盒图案相仿惹出侵权官司
发布日期:2011-06-20

 

包装盒图案相仿惹出侵权官司

    南宁一家大酒店生产销售的月饼颇受欢迎。然而,去年却因月饼包装盒的图案遇上了麻烦,被上海一家公司以包装盒图案涉嫌侵犯作品著作权为由告到法院,索赔26.8万元。孰是孰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美术作品获版权  发现图案被仿冒

  上海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下简称包装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食品类包装设计的企业。2010年4月14日,包装公司将名称为《知味》的美术作品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同年5月12日至15日,包装公司在上海一家商务酒店举行2010年月饼包装盒新品展示会,其中就有用《知味》图案制作的包装盒。包装盒新展品吸引了众多商家前来洽谈订货业务。包装公司先后与柳州、杭州等食品公司签订包装制作承揽合同,订购制作的包装盒中也有用《知味》作为月饼包装盒图案的。

  2010年8月,包装公司一员工发现,南宁一家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大酒店公司)生产销售的3款月饼,其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上的图案,仿冒了包装公司享有版权的《知味》图案,遂将此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包装公司委托该员工到大酒店公司处购买涉嫌侵权的几款月饼,并请有关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为维权起诉索赔  对方否认属侵权

  同年10月,包装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大酒店公司侵犯其对《知味》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大酒店公司停止侵害、销毁库存的侵权包装物及广告宣传册;在南宁的平面媒体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8万元。

  “我公司是《知味》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大酒店公司擅自将《知味》进行修改后用于其月饼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显然侵犯了我公司对《知味》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法院开庭审理时,包装公司对《知味》作品与大酒店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的几款月饼的包装盒图案进行一一对比后,认定大酒店公司的图案属于仿冒的恶意侵权。

  大酒店公司否认存在侵权行为,辩称其月饼包装盒是2010年7月委托本地的一家设计公司制作的,月饼包装盒的图案具有独立创造元素,与包装公司《知味》的创作元素、布局构图、文字组合完全不同。“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作品。我公司的作品并非抄袭、复制包装公司的作品。且包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将作品进行发表、展览或交给过我公司,认定我公司月饼包装盒侵犯其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酒店公司认为,包装公司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25万元经济损失和所谓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8万元”。

  包装公司要求大酒店公司提供月饼包装盒图案来源及设计过程,但遭到拒绝。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互不让步。

认定剽窃要担责  判销毁赔3.9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可认定包装公司是美术作品《知味》的著作权人,其对《知味》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将大酒店公司的几款月饼包装盒、广告宣传册上的图案与包装公司的美术作品《知味》进行仔细比对后可发现,其整体布图、颜色搭配、线条勾勒手法、寓意选择等方面基本相同。大酒店公司的图案只是在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元素基础上,作了一些枝节性的添加和改动,不具有独创性,与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为“如果不将两幅图案放在一起,很难区分。”

  “包装公司的美术作品《知味》于2010年4月14日获得上海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而大酒店公司制作的月饼包装盒是在2010年7月印制,这说明包装公司《知味》作品的创作时间先于大酒店公司月饼包装盒的制作时间。而且大酒店公司拒绝提供其月饼包装盒图案设计来源及设计过程的证据,可以推定大酒店公司的月饼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的图案没有合法来源。”法院认为,包装公司提供的邀请函、光盘、发货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其在2010年月饼包装盒新品展示会上展出了涉案作品制作的月饼包装盒,并为第三人制作了有涉案作品的月饼包装盒,由此推定,大酒店公司在其月饼包装盒设计制作前,有接触包装公司的美术作品《知味》的可能。法院据此认定,大酒店公司在月饼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上的图案来源于包装公司的美术作品《知味》,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的的侵权行为。包装公司要求大酒店公司停止侵害、销毁库存的侵权包装物及广告宣传册,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包装公司索赔25万经济损失应否获得支持?法院认为,由于包装公司并无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而大酒店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因此,综合《知味》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性质、情节,大酒店公司印制侵权包装盒及宣传册的数量、包装成本在产品利润中的合理比例以及南宁市的物价水平,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至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包装公司为诉讼支付购买月饼的费用、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包装公司提供的票据核定为9000元。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般用于对人身权方面的名誉或声誉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而包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大酒店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名誉或声誉造成损害和社会评价度的降低,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青秀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大酒店公司停止对包装公司美术作品《知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销毁月饼包装盒和广告宣传册上的侵权图案;赔偿包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9万元;驳回包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大酒店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4月8日,一张载明案件赔偿款的电汇凭证交到青秀区法院。至此,这起侵犯著作权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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