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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过户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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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过户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支付了房款,另一方也交付了房屋,但双方当时均没有提出办理过户,时隔几年后,买方起诉要求过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了吗?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036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于签约时交付20%首付,与签约后10日内交清了余款,李女士也如约将房屋交付给了王先生,在合同中双方也约定全款付清后15日内过户等问题,但双方当时都没有急于过户,随着时间的推移,转眼间已经是2010年的9月份了,这时王先生想将房子卖给张某,这时才想起来房子还没有过户,于是找到李女士要求过户,李女士百般推拖,要求加价并且声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女士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王先生问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法条,个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第二个法条是《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无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以上两个法条可以得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是否过户转移没有关联性,物权是具有法定性的,物权的创设、转移、变更、消灭,都需要有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一旦作出强制性规定,就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否则物权不产生变动。

      其次,根据民法两大权利体系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给付购房款和交付房屋属于债权性质,根据宪法,个人的私有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而且法律又规定个人可以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置,当两个人对某一个人合法不动产达成一致买卖协议时,这就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受《合同法》的保护,《合同法》规定的是债权,因此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实际上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例如要求对方支付购房款,或者要求对方交付房屋等,这是属于债权的范畴;对于债权的行使,根据民法的规定,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物权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所有权人对享有的物权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物权不能转移,也就是说物权的变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人民法院民一庭最终的指导性意见同样是过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经过分析后,我代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李女士为王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当一个纠纷产生时,我们首先要确定该纠纷应当是属于哪个法律范畴,法律关系是什么?其次才能推导出我们的权益是什么?只有这样,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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