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行至雄县西狄头村,看见村内2号公用变压器跌落开关在冒火,袁某为泄愤无端用砖反复砸向变压器下面的综合柜,造成综合柜及变压器起火后烧毁,直接经济损失53300元,并致使西狄头村300余户居民断电24小时。事发后,袁某逃离现场,经过公安机关多次调查取证,最终确定并抓获袁某。
在法庭调查中,当问及袁某当时砸毁变压器综合柜的原因时,袁某给出的答复竟然是说不上什么真正的原因。就是那天喝酒时在酒桌上与别人发生了口角,心里别扭,回家经过那台变压器时,正好看到变压器的鸭子嘴在冒火,又想到前两天就是这台变压器坏了,停了一晚上的电,气就不打一处来,便拿起砖头猛砸变压器,就是为了把这几天窝了一肚子的火发泄发泄。
最终,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雄县供电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33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袁某表示认罪。
庭审中面对着旁听的群众,主审法官就案件进行了法律宣传,并强调任何人在酒后都应检点自己的行为,否则,一旦触犯刑律,一样应付刑责;村里的电力设备是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应该爱护和保护,否则都会给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袁某的行为幸亏发生在农闲季节,如果是在农忙季节,其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会更大,自己承担的责任也会更重。(周永战 张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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