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对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日趋严格,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检疫措施,对不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国际标准规定的木质包装,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甚至连同货物一起退运等严厉措施。
进口商品木质包装报检中,货物有木质包装而在报检时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的现象一直较为普遍,进口企业常常因此受到处罚,同时,也增加了疫情传入风险。检验检疫部门虽然开展了经常性宣传,但多年来情况依然没有好转。
据统计,在大榭检验检疫局2007年的97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木报无木”的行政处罚就有91件;2008年行政处罚案件130件,同类案件有125件;2009年行政处罚案件137件,木质包装处罚128件;今年季度以来又有25件此类案件。三年多来,因“有木报无木”受处罚的案件369件,占案件总量超过90%。
此类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内收货人与国外发货人沟通不及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往往不知道发来的货物是否有了木质包装,加上发货人对我国木质包装的定义还存有疑虑,其提供给国内收货人的信息有时不够准确,收货人报检时申报为“无木”。
近日,大榭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一批货物的包装中,检出“集成材”制成的木托。因该批货物申报为无木质包装,且木托上没有IPPC专用处理标识,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批货物收货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木托进行了检疫处理。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对集成材制成的包装物是不是木质包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国家质检总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对进境木质包装做出这样的定义: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
此案中,国外发货企业坚持认为集成材属于人工合成板材,和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性质类似,不属于木质包装。而实际上,集成材是由实体木材的短小料用胶合剂胶合而成,其每块组成部分厚度均大于6毫米,首先从结构上符合木质包装定义。
郑州威虎山集成材有限公司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