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5日11时许,刘某某驾驶一台大宇牌300型挖掘机在和林县盛乐镇四铺村村南排水渠内挖地基时,将正在使用中的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地下直埋光缆挖断,造成5万个用户家广播电视传输信号中断3个多小时、1.7万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3个小时、40部语音电话业务和多条互联网专线业务中断5个小时。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驾驶挖掘机挖断光缆致使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4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变体)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云志峰:《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系过失犯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通信中断时间长、影响用户数量多,属于严重后果,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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