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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被挖断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0-07-29

修复公路 挖断光缆

    容县路桥公司从1997年6月起,就从容县政府获得特殊经营权,全面负责容县高等级公路以及路桥建设的建设、经营等。

    玉林城区至容县有一条一级公路,称玉容一级公路。2004年6月,容县路桥公司决定对玉容一级公路容县同古支线进行全面加固处理,以确保行车安全。考虑到公路沿线可能安装有光缆、电信线路等通讯设施,6月23日,路桥公司分别向电信等部门发出通知,称:“凡因跨桥安装的光缆、电信线路等通讯设施影响到桥梁施工的单位,请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有关线路,否则,我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同年9月2日,路桥公司与公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公路工程公司承接修复同古支线平坡大桥加固处理工程。

    合同签订后,公路工程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魏军为公路工程公司的代理人,有权在同古支线小桥加固工程的建设中,以公路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业主协商,签署合同协议书。

    工程开始施工后,魏军将土石方挖运工作,外包给了覃武。双方签订了合同书。随后,覃武又向挖掘机机主戴胜租用挖掘机及挖掘机司机。后面查明,覃武既未取得从事商业活动证照也未取得从事建设业资格证书。

    同年10月13日上午11时,挖掘机司机赵荣按照覃武的指示,开展挖掘作业,在距离平坡大桥桥台39米的公路北面路边的斜坡处挖掘时,不慎将2条地下公用通信光缆钩断,造成电路中断。

索赔遭拒 对簿公堂

    10月29日,电信公司向路桥公司发函,要求路桥公司赔付此次电路阻断造成的经济损失382.28万余元,但遭到了路桥公司拒绝。

    2006年3月31日,电信公司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路桥公司、公路工程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82.28万余元。诉讼中,电信公司明确不要求魏军、覃武、戴胜、赵荣承担民事责任。

    同年11月6日,玉林中院组织电信公司以及路桥公司、公路工程公司到事故发生地进行勘验,确认挖断光缆处距离平坡大桥桥台39米。

    庭审中查明,电信公司所埋设的通信光缆,事先并未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光缆走向、深度亦未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电信部门收到路桥公司的通知后,既未向路桥公司通报有关通信光缆埋设的基本情况,亦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线路维护。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确定实际经济损失,中院委托一家事务所对光缆阻断通信损失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损失价值总额154.26万余元。

一审判定四六担责

    玉林中院审理认为,公路工程公司指派魏军为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魏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挖运工程分包给没有领取有关证照的覃武进行施工,覃武指派所雇用的司机赵荣进行施工作业,而赵荣不慎将电信公司所辖通信光缆挖断,给电信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赵荣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赵荣是覃武所雇用的施工人员,所从事的施工活动是按覃武的指示进行的,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覃武承担。鉴于电信公司在诉讼中已明确表示不向魏军、覃武、戴胜、赵荣主张民事权利,这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法院不对此进行审理。

    玉林中院认为,路桥公司已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而电信公司接到通知后并未及时与路桥公司联系,将其埋设光缆的走向、深度等基本情况告知路桥公司,直接导致路桥公司亦未能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包人公路工程公司,因此路桥公司并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路工程公司是否有过错?中院认为,虽然路桥公司由于电信公司的原因未能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给公路工程公司,但公路工程公司作为工程施工人,必须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公路工程公司在承包后,擅自将工程部分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证照的覃武组织施工,对施工人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监督不力、监理不善、防护不当的过错责任。因公路工程公司的过错责任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电信公司埋设通信光缆,事先并未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光缆走向、深度亦未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已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且电信部门收到路桥公司的通知后,既未向路桥公司通报有关通信光缆埋设的基本情况,亦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线路维护,不能及时对施工人员明确指出有关线路的基本情况并提请施工人员注意,因此电信公司亦存在一定过错。

    中院结合电信公司与公路工程公司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发生之间的关系,确定公路工程公司承担60%过错责任,电信公司自行承担40%过错责任。遂判决公路工程公司赔偿电信公司92.56万余元。

不服一审 损失最终该谁承担

    当事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电信公司认为,魏军不是公路工程的项目经理而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由于魏军没有施工资质,因此路桥公司对实际施工人的选择有过错。另外,事故现场距离平坡大桥有39米,超出了玉容一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30米之外,即使埋设光缆未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也不违反《公路法》,电信公司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路桥公司、公路工程公司和魏军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4.26万余元。

    那么,挖断光缆所造成的损失最终该由谁来承担?请读者参与断案,来稿请在1000字以内,8月3日前投稿至普法专刊版pfzk2009@163.com邮箱。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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