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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统一内外资企业附加税税制
发布日期:2011-06-2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文件实施执行的。在此之后,国务院、财政部及国税总局曾发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暂免征收以上两种附加税。因此,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无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010
1018日,国务院颁布国发[2010]35号文(以下简称“35号文),即:《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1012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恢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35
号文的要点:
-
201012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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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间接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征收。因此,间接税的纳税人同时也就是这两项附加税的纳税人。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分,分别按照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及附加目前统一按3%征收。对外资企业暂免征收附加税的制度曾作为优惠税收待遇的一部分,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市场转型,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

随着35号文的颁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今后也将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间接税税负的一部分。尽管这两项附加税的税额或许较小,但我们仍建议那些有涉及间接税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应考虑此附加税的影响(例如:服务性行业可以考虑将此附加税成本加入原服务费以反映税务成本的变化)。

35
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是由2010121日起才要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换言之,他们在2010121日之前,无需缴纳这两项附加税。理论上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在20111月进行的12月份的税款申报时,而不是在201012月进行11月税款申报时,才开始计算申报这两项附加税。对于按季度申报间接税的纳税人来说,由于要额外单独计算201012月的附加税,无疑将使实际申报变得更为复杂。

如上文所述,城建税的税率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分决定的。根据新的营业税法,外国公司向中国境内公司提供服务,也需要就这部分收入缴纳中国营业税,即使该项服务完全未在中国境内提供。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该使用哪一城建税税率?目前比较合理的猜测是,适用税率该是中国境内服务接受方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统一征收,标志着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制时代的结束。然而,我们相信,这并不会是中国税制改革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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