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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新闻
2010年7月1日旅游投诉处理施行
发布日期:2010-07-01

新《办法》还提出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这样,游客即便在旅途之中也可及时投诉,使损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游客权益受损90天内投诉、质监接到投诉须5日内行动……作为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旅游投诉方面的法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于今日起施行。

    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

    省旅游局有关人士解释,新《办法》对投诉时效时间的起始日作出明确的界定,同时延长了投诉时效时间,更好地保护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合法权益受损,游客一定要在旅游合同结束之后的90天内提出投诉。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此外,如果游客担心投诉处理缓慢,新《办法》则大大消除了游客的顾虑。根据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文章来自:越南旅游www.yuenanlvyou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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