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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新闻
通行证过期游客出境遭拒 旅行社返还团费
发布日期:2010-05-03

港澳通行证过期却未被发现,游客詹某夫妇因此在出境旅游时被拒,他们为此将旅行社告上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判决旅行社返还部分团费。 2009年2月,詹某夫妇向一家旅行社咨询了港澳游的相关情况,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了詹某夫妇的港澳通行证后,与其签订了香港“一地四日游”的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詹某夫妇向旅行社交纳了团费4660元。但在出境时,詹某夫妇被告知其港澳通行证已过签注有效期,不符合出境要求,无奈,詹某夫妇只好返回。 事后,詹某夫妇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机构,有义务严格审查游客出境的相关证件是否符合要求。在此次事件中,旅行社已经审查过其港澳通行证,并告知证件没有问题。因此,旅行社应该对其出境遭拒承担责任并退还其全部团费。  旅行社一方则认为,港澳通行证上明确载明了签注的有效期。詹某夫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亦应该知晓有效期的含义,旅行社只应该负责审查证件是否有效,并无义务审查证件上的签注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因此不同意退款。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返还詹某夫妇部分团费3000元。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应当从专业的角度协助詹某夫妇完成旅游。在本案中,旅行社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返还詹某夫妇缴纳的部分团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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