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解决现实问题
法律是用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旅游法》也不例外。不少专家在讨论时提出《旅游法》应该针对旅游市场上的“顽疾”进行约束和相应规定,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依据。
对于这一点,马怀德最为坚持。他说,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是《旅游法》需要重点考虑和解决的。只有旅游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部法律才能立得起来。如果只是简单的宣示性的、倡导性的,写不到法院判决中、写不到行政裁决书中,《旅游法》制定和出台的意义就有限。相反,如果能有效解决旅游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哪怕是解决了个别的、局部的问题,也是很有意义的。
他建议,可以吸收现有《旅行社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等法规实施的经验,并加以提升、凝练和固化,形成《旅游法》的条文。
王玉松则针对市场上普遍存在旅游强迫购物问题提出疑问:为什么一定要把购物纳入旅游行程中?可不可以考虑干脆将购物从旅游行程中取消?是否有必要以法的形式加以强调?她认为,《旅游法》的制定一定要立足于解决旅游市场的现实问题,甚至是直面旅游市场上正在发生的变革。她说,对于那些将要出现变革的领域,《旅游法》在条款设定上要前瞻性有思考。
“随着网络的发展,旅游电子合同越来越多。虚拟环境的旅游经营者与现实环境的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的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上有所不同。正因如此,《旅游法》中应该对电子旅游合同做出规定。”王玉松说。
魏小安则重点关注了旅游一线服务中长期存在的“小费”问题。他说,“小费”问题讨论很多年了,目前没有什么定论,《旅游法》中如何规定需要斟酌。他强调,“小费”涉及到旅游一线服务人员的薪资结构问题,从国际上来说,小费可以占到一线服务人员收入的一半甚至更多。如果完全持否定态度,不符合行业特定的薪资结构,也会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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