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坪工程报道
13秒的时间能干什么?
不够泡杯茶,不够抽完1根香烟,但是13秒的一段视频却让沈阳的孙老板打赢了一场违约官司。各位看官,在记者讲述这个故事之前,请您明白一个道理证据是决定一场官司输赢的最重要因素。
请各位看官,无论你是老板,还是上班族,都要记住:任何的官司,任何的纠纷只要到了法院,最关键的就是证据,只要有了证据,哪怕只是一点,都有可能成为维护你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一场飞来的“违约官司”
孙老板是沈阳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负责人,如今他随身总是带着一个小型摄像机,只要是他的工程,都要录像,这样的习惯是从一场“违约官司”后养成的。
2010年2月6日,孙老板的公司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沈阳公司负责为上海公司完成地坪漆施工,包干单价每平方米53元,包工包料;总价款暂定为1367400元,按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合同亦就价款支付进度、违约责任、工程保修等事宜作出了相应约定。
沈阳公司依约于2010年2月20日开始施工,3月20日收到总价款30%的进度款410220元。
此后,由于上海公司车间始终连续生产,无法为沈阳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沈阳公司在与上海公司多次交涉无果且上海公司拒绝提供任何关于撤场说明的情形下,将全部施工设备和原本计划用于全部工程的剩余原料,于2010年3月28日撤出施工现场。据沈阳公司工作人员回忆,撤场时已实际完成地坪漆工程量约8000平方米。
回到沈阳后,孙老板非常生气,感觉上海方面的不配合里面有隐情。
果然,不出孙老板的猜测,2010年6月,沈阳公司突然接到上海公司邮寄的书面通知,称沈阳公司收到上海公司410220元工程款后,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反而携款潜逃,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通知沈阳公司解除双方施工合同,要求沈阳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410220元,并赔偿上海公司延期施工的违约损失35000元。
2010年8月,上海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13秒视频成为关键证据
面对法院的传票,孙老板找到了自己的法律顾问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龚伟宁律师。
对于这场官司,龚伟宁律师认为施工的证据最关键。但是孙老板撤离的时候太匆忙,也没有想到会打官司,所以任何的证据都没有留下。
孙老板在接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后,曾试图用电话诱使上海公司对当时的情况作出描述,以期通过录音方式证明撤场的真实原因,但因上海公司对此早有防备,孙老板没能拿到录音证据。
就在龚伟宁律师为证据发愁的时候,他无意中了解到,一个工人用自己的手机在施工现场录了一段13秒视频,录视频不是为了留证据,而是为了测试一下新手机的录像功能,好在这段视频没有被删除。
龚伟宁律师在看了该视频后,决定以此为切入点,向法院提出了意见。
龚伟宁律师认为,首先,上海公司要求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导致撤场的责任不在沈阳公司,且撤场已获上海公司同意。因为撤场是由于上海公司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造成的,而非沈阳公司违约所致,撤场已经过上海公司同意,否则沈阳公司不可能在其戒备森严的厂区内撤出大量人员、原材料和设备(注:上海公司属国内特大型企业);而且,如果上海公司2010年6月2日发函称“沈阳公司携款潜逃”,那么上海公司就应在沈阳公司逃离其厂区的过程中拦截擒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会任由其携带大量原料、设备离开厂区。
根据沈阳公司录像资料及现场完工草图,龚伟宁律师主张按已完工程量8000平方米结算工程款424000元(53元/平方米×8000平方米)。因上海公司仅支付410220元,尚欠13780元,并就此提出反诉。如上海公司对于已完工程量提出异议,则请求人民法院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鉴定。
毁灭证据也是徒劳一场
因上海公司对于沈阳公司提供的录像证据毫无防备,被迫在次庭审过程中承认了沈阳公司曾为其施工的事实,但对8000平方米工程量并不认可,法院遂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实施鉴定。
2010年12月9日,各方到达鉴定现场时,沈阳公司工作人员惊异发现,施工现场已经被上海公司全面破坏,重新打磨,残存仅余数百平方米。细心的龚伟宁律师在现场摄制了多张照片,清晰记录了打磨抛光与原施工面的结合部位,以及打磨后未被彻底清除的残留遗迹,用以证明上海公司破坏原始施工现场、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
面对这样的情况,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了调解方案,即双方均放弃自己的本诉及反诉请求,不再就该工程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亦免除了沈阳公司的后续保修义务),已经发生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上海公司以返还工程款为由挑起诉讼,以破坏施工现场等手段干扰诉讼,最终只能面对如此尴尬的结局;沈阳公司采纳律师的建议,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虽然孙老板最开始不接受调解,其反诉请求将会获得部分支持,但考虑到可能面临对方缠诉、异地执行、增加差旅费成本等诸多因素,接受这个调解方案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13秒视频带来的思考
经历这次官司,孙老板得出这样的结论,他说:“13秒视频录像最终成为证明施工行为客观存在的有力证据。我当时认为,这13秒录像时间太短,且场景仅为车间一角,对于整个案件并无帮助。殊不知,对方在诉状中曾意欲否认曾经为其施工的事实,正是这13秒录像资料成为证明施工行为客观存在的有力证据,并为启动鉴定程序创造了前提条件。我提醒做工程的商人,只要是自己的工程,都要留有视频资料。”
另外,龚伟宁律师提醒,面对官司,不要害怕对方破坏证据,他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2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条并未对毁灭证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但依民法中有"任何人不能因过错而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当由上海公司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我在现场勘验后,立即连同照片一道,将该新增代理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获得了人民法院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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