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一男子向汽车租赁公司租借汽车两天,之后却将租来的车当成自家车不还,长久下来,租金超过了车价。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该男子告到法庭,并申请讼诉财产保全。近日,此案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当事人戈某与妻子刚买不久的一套房屋被依法拍卖,用来支付租金等费用。
7月19日上午,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岑女士对记者介绍说,去年2月13日,她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将一辆轿车租借给戈某,租赁期限为两日,租金每日400元,当时因为有熟人介绍,所以租赁公司只收了1000元押金。但期限到后,戈某没有归还车辆。在多方追讨下,戈某支付了租车日至当年8月15日的6万多元租金。但从那以后,戈某就消失了,他的妻子陆某也称自己联系不上丈夫。
岑女士告诉记者,那辆出租的轿车当时价值11万多元。戈某已支付的租金和在2009年8月15日后应支付的5万余元租金,加起来已经超过了车价。更让租赁公司气愤的是,他们不但替戈某收了17张超速罚单,还因为戈某的生意纠纷,不得不花了4万多元,替戈某把车赎回来。
“戈某拖欠租金后,我当时不肯再租车给他,但他表示自己有房产,我核实后才敢把车继续租给他。”岑女士庆幸地表示,“幸好他还有套房,不然我就完了”。她说,租赁公司经常会碰到这种租车不还的情况,所以对这类风险早有防范。“我们都要求对方交押金,但仍有很多人租车逾期归还。有的车还被人拿去抵押。后来我也有经验了,凡是超过租期太久不还的,我直接起诉,然后申请讼诉财产保全。这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要回租金和车辆的事,已经发生了好几次。”
2009年12月,汽车租赁公司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戈某的房产诉讼保全。今年2月底,租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月底,戈某与妻子的房子卖得31万余元。这笔钱在归还了房屋贷款19万余元,扣除租车费5万余元、赎车费4万余元、违章罚款3000余元和诉讼费、执行费后,剩余的1.8万余元退还给陆某。
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这起汽车租赁纠纷中,因为能证实当事人的房产情况,所以执行起来还算顺利。由于当事人戈某一直联系不上,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他的妻子陆某答应变卖房产来支付租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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