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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新闻
成都旅游服务-租车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27

                                                                         成都旅游租车服务

1、租车以每天(按24小时)200公里计算,超出1-3小时按半天计算,超出3-6小时按全天计算,超出200公里按不同车型每公里加

     收费用(详见合同)

2、租车期间的油料费、路桥费、例行保养费租用方自理,如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出租方的许可,其费用由租用方承担。

3、租车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违返,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一概由租用方承担。

4、租车期间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更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一概由

     租用方承担。

5、租车期间,车辆需保养,租用方必须配合,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租用方承担。

6、租用方应爱护车内外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拆卸各个部件和更改车辆颜色,如经发现处违约金。

7、租用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归还车辆如需续租必须与出租方联系并取得出租方同意。

8、租用期间如果牌照或证件丢失,租用方应承担补办费用并承担补办期间租金。

9、租车是应仔细检查车辆各个部件,发现问题应在合同上注明,还车时以[汽车租赁合同]为准,如有新伤租用方负责修理费和修理期

     间的租金。

10、使用燃料必须符合车辆要求,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失,完全由租用方承担。

11、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车辆有问题,或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和出租方联系。特约事项:重大车损租用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修理费的30%的

       加速折旧费和修理期间的租金并补足报保险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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