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1.1 为了做好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调度绞车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调度绞车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调度绞车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调度绞车产品1.4 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依据标准调度绞车分为一个单元,按外层钢丝绳静张力划分为两个规格段。见下表:产 品 单 元 抽样单元 调度绞车 1.外层钢丝绳静张力≤10kN 2.外层钢丝绳静张力>10kN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调度绞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跟踪调度绞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调度绞车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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