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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18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0]4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10-7-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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