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2009年第69号)的要求,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发布的《关于废止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通告》(豫卫通告[2010]1号)指出,经该厅审批的所有保健用品全部到期,不再换发和延续,禁止有关企业再标注“豫卫健用字”批准文号。另根据辽宁省卫生厅2006年第2号公告内容,辽宁省卫生厅已停止对保健用品和特殊营养食品的审批,目前两类产品的批准文号(辽卫监健字和辽卫特食准字)均已超过2年的有效期限。此外,在对相关保健用品广告调查过程中曾多次向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或称天津市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核实,该中心从2007年起就不再以“津卫防健用宣字”的形式出具保健用品广告内容审批意见。据此,上海市工商局就本市媒体发布保健用品广告发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不得利用已经无效的“豫卫健用字”和“辽卫监健字”发布保健用品广告。
二、不得使用已全部失效或者伪造的“津卫防健用宣字”发布保健用品广告。
三、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事先审查的规定,各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保健用品广告出具审查批准文件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其审查批准文件不具备法定审查效力。保健用品广告不得以保健用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内容为依据发布广告宣传保健功能,不得将保健用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用于广告宣传。
四、保健用品广告不得宣称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疗效,不得使用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各广告经营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相关保健用品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对于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的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广告经营单位,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追究生产经销假药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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