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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问:我是一家私营企业驻沪的代表,我所在的公司早在20
发布日期:2010-07-03

         答: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现在你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已近二年,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二)……”。 所以,你公司应尽快与所在地税务机关联系,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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