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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6月收到境内被投资企
发布日期:2010-07-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24号】【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而“实际利润额”是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因此,上述公司收到境内被投资企业分配的2008年度股利,应以被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来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如果股利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利润总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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