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生车祸后送去修理期间,没有代步工具会很不方便,于是就选择租辆车来用。那么,由此产生的租车费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遭遇车祸车辆维修8个月
2008年12月17日20时35分,甲公司的一辆奥迪A5在干将路言桥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一辆正在由西向东掉头的苏B牌照轿车发生了碰撞。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平江大队调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苏B轿车驾驶员袁某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B轿车登记车主是任某某,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10月10日。
甲公司是奥迪A5轿车的车主,该车购于2008年8月7日,购置价税合计644555元。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把车送至苏州奥迪4S店维修,并于2009年4月15日与该店签订了机动车维修合同,预估的维修费用为50万元。因该车为进口新款车,且国内当时缺乏此款车的配件,须由一汽大众从德国订购转交苏州奥迪4S店,且该车因各种原因转换定损对象,因此维修时间较长,至2009年8月13日才维修结束并提车。
租车使用产生12万租车费
刚买了4个多月的新车就遭遇车祸送修,而且预计维修时间达半年,没车太不方便了,甲公司不得不临时租赁一辆车作为日常工作用车。 2008年12月27日,甲公司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车,月租金为每月15000元。到奥迪车修好,甲公司支付了12万元的租车费用,租车时间为8个月。
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起诉至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任某某、袁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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