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的一天,王军(化名)租用张强(化名)的车,由张强驾驶,搭载他从成都前往南充办事,张强的妻子也随车同行。在当天返回途中,王军自愿替张强开车。晚上10点过,王军开着车,与道路中央的隔离带和边坡发生碰撞,车辆受损,张强落下十级伤残,他的妻子也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王军在高速路上行驶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责,乘车人张强及他的妻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双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王军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张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出租人,在夜间高速路上,轻易将车辆交给王军驾驶,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搭车人张强的妻子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一审认定王军承担损失的60%、张强承担40%。
“我是受他委托临时无偿代为驾驶,他才应是事故的赔偿者。”一审宣判后,王军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张强驾驶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汽车从事营运活动,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时说,此案中,王军在租用张某车辆过程中,是自愿与张强交替开车,因此双方并不形成委托驾驶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成都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说,在日常生活中自愿替他人开车,或允许他人免费搭车的情况经常发生。但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车辆驾驶人同样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何来规避这方面的风险,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该拒绝时就要果断拒绝。
王鑫 陈敏俊 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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