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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存在的问题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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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河北省政府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提出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
以下就该《通知》存在的问题做一下分析:
一、该《通知》未明确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概念,也未明确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该《通知》中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我们知道,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行政区全部集体农用地),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可理解为:征地区片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结合区片价的概念,可以得知该《通知》中的“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指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是仅从字面理解的话,还是会让人产生误解,尤其是在理解该《通知》中“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时,可能会导致已取得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农户再依据此规定主张土地补偿费的80%,这恰恰违背了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所有的性质。
因为征地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的利益,而征地区片价是一个综合的补偿标准,为避免利益相关方误解,应当对征地区片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应当予以明确。
二、该《通知》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法律依据。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后,对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补偿。土地补偿费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参与分配,才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这也正是土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功能的体现。而土地使用权人既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也包括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还包括因合法建造房屋、厂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等等,既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有其他人。
如果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背了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的性质,会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没有法律依据。
三、该《通知》对于未明确实行征地区片价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该《通知》仅规定了当地政府应承担的标准,对于农村集体、农民个人承担的部分没有指导性的规定,实践中不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容易引发矛盾。
四、该《通知》的效力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该《决定》具有行政法规的的效力。
省级人民政府为执行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征地区片价,应当对该征地区片价的制定、修改、执行、异议的解决等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以更好的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异议权,保护被征地农户的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征地区片价的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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