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很多侵犯承包方经营权的情形,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严重侵犯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扰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正常秩序。
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两种,一是依据《承包法》第32条规定的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3条规定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但无论是哪一种流转都应当遵循五大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第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承包方做为主体有充分的权利去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方式。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法》第35条还对发包方的权利作出限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这样便更大程度地保护了承包方对自己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承包法》第37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如果是采取互换、转让的方式,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以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更要注意流转的规范性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承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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