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审核
2007-03-13
适用范围
已批未用土地的置换;已批已用土地的置换。
办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文件);
3、《土地置换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05]16号);
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23号)。
申报资料
1、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置换的请示;
2、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3、退地协议书;
4、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的,按分批次项目报件。
6、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所应当报送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用于置换的两块地面积相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
3、用于置换的已批已用建设用地已经复垦。
程序
利用处:负责建设项目审查;汇总会审意见呈报;拟文批复。
协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耕保处:审查是否造成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减少,是否造成了建设用地的增加,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可行;
地籍处:审查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
监察局:是否属违法占地;违法占地是否处理到位,符合补办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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