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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