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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土地法律经典新闻
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
发布日期:2009-11-23

  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问题是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针对土地权利、土地征收、土地补偿等社会热点问题,全国土地法律专业知名律师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闫凤翥提出土地权利,专业解读被征土地农民的16土地权利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2、预征知情权;3、调查结果确认权;4、申请预征听证权;5、参与报批权;6、批复结果知情权;7、土地补偿知情权;8、调查结果核准权;9、补偿方案听证权;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13、拒绝履行政令权;14、恢复耕种权;15、违法举报权;16社会保障权。

  土地征收补偿项目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自20041028日起国务院28号决定提出为失地农民解决社保问题,2006410日国土部提出没有解决社保资金的不得批准征地,至此有了社保资金的强制性规定,土地补偿就新增加了一个补偿项目土地权利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1021日起该项费用已被国务院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经济组织在内部分配,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按村民自治原则处理,即由村民2/3以上村民表决决定分配方案。土地权利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这里要注意土地承包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地位,承包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承包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即农民个体,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民家庭,以户为单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即按照土地承包权人计算,有权获得安置补助的承包权人的数额是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的。有的市、县国土局在计算安置补助费时经常按被征地亩数乘以补偿倍数计算,按照法律规定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条件,只有当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达到15倍时,才按被征土地面积计算。土地权利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是针对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的一项补偿,因土地承包可以转让、转包。因此,青苗好和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与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可能不一致,依据所有权归属原则青苗和附着物属于一种财产权利,所以其补偿应由所有权人获得。青苗包括农作物、蔬菜、苗木、鱼苗等财产,所有权人凭土地征收时的登记材料领取补偿费用。一般按一季产值补偿。多数农民对青苗补偿费的多少并不重视,实际青苗补偿的多少代表了该耕地的年产值,年产值对补偿费的高低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农民在被征土地上的农业生产、生活所需,依法、合理添附的其他财产,其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建筑物的合法性需要政府的审批,没有合法的批准手续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附着物补偿要求被征收土地农户提供批准书、登记文书等。土地权利

四、社保资金

2006410日起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将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列入补偿范围,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低保标准。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土地权利

来源:中国土地征收法律网http://www.q777.net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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