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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物业管理新条例
发布日期:2010-08-23

【长江网讯】 (记者 邹丹 通讯员 韩红)6月23日上午,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34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1票未投,通过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从2009年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起,武汉物业新条例召开听证会,多次征求各界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数易其稿,历时一年多终于通过,在武汉地方立法史上尚属。

  据了解,为了规范武汉市物业管理,1999年武汉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而随着房地产产业发展及商品房用途的扩大,旧的规范制度大多已经不能适用于现在的物业管理,需要重新立法。2009年3月,武汉市法制办就《条例》草案征集市民意见;6月底,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

  2009年7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共提出79条意见和建议;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听证会,代表业主、物业管理者、开发商、社区工作者、律师、教师等各界声音的20位陈述人受邀与会,围绕7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发言和辩论;11月17日至18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共提出3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2010年4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三审,共提出56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房屋交付后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大会投票计算规则等方面。

  《条例》最终稿中规定,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照70%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业主在筹备组中所在比例由二分之一上升为三分之二。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分为两种方式,按照业主人数计算的,一人计算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平方米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条例》增加了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的内容,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此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

  据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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