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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业委会可否收物业管理费引发争议
发布日期:2010-01-07

昨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报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修改稿中,立法听证会陈述代表的“声音”、历次审议会上代表的观点,得到积极回应。

  业主委员会可否

  直接收物业管理费?

  审议草案时,有意见提到,如果物业服务费不交给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就是形同虚设,难以起到维权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法规不宜硬性规定。鉴于目前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力量有限,由业委会收取服务费后再将服务费支付给物业公司的办法,不失为一种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法规有必要作出引导性规定。

  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条:“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这一规定在昨日的审议中也面临争议。李楚星、向庆平委员认为,物业费应由交易的双方完成,业主委员会作为第三方,不应享有收费权利。

  保障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规定对外出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时限比较合适,目前山东等地的立法就是采用这个限制。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为避免开发商通过连续合同达到规避6个月的限制,建议设置公告和备案程序。

  在草案中,这些意见都得到回应:草案六十二条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其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

  交钥匙未入住

  物业费有望“打折”

  在听证会上,“交钥匙后业主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是否要全额交纳”话题引起热烈讨论。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业主没有入住,物业服务费用与交付后使用的应当有所区别。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屋交付后使用与没使用的,在物业管理与服务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交付后没有使用的物业,业主可适当少承担物业服务费;条例因此增加“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规定。

  记者 周海滨 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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