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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发出重庆市缓刑少年"禁止令":禁进网吧
发布日期:201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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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未成年人深夜合伙抢劫成年女性,两天就抢得上千元。前日上午,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此案中,南岸区法院发出重庆市缓刑少年“禁止令”,其中一名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脱离法定监护人在外过夜进入网吧等。
    3名少年两天抢了上千元

    去年9月4日凌晨,刘迈(化名)与两名同伙,为筹上网费,来到南岸区万寿路邮局附近伺机抢劫,将一女士拖抱在地后,抢得200多元。

    3人将钱挥霍一空后,又于第二天晚上来到南坪正扬农贸市场支路。当晚11点过,当一女士从此经过时,3人用手卡住该女士脖子,抢走数百元现金。3人得手后,并没有知足,而是又来到上海城数码广场对面人行道上再次伺机作案,不久,3人抢走另一名女受害者1200元现金。

    事后经警方确认,刘迈等人两天总共抢得上千元。

    涉案3人中年龄17岁

    经摸排,警方锁定了刘迈等人为重大嫌疑人。去年10月22日,3人分别在贵州落网。经调查发现,刘迈作案时年仅15岁,而另外两名同伙也只有17岁。

    前日,南岸区法院刑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发现,年仅15岁的刘迈和其两名同伙(已判决),从小就缺乏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3名少年的家长,要么很早就离婚了,要么忙于生计根本无法对其进行教育和管束。

    与此同时,法官还对刘迈的父母进行了询问,在听取了刘迈原学校和所在村委会意见后,法官做出了判决:刘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将“禁止令”写进了判决书

    不过,与以往的判决不同的是,这次,法官将“禁止令”写进了判决书。“禁止令”规定,刘迈在缓刑考验1年期内,禁止脱离法定监护人独自在外过夜;禁止进入网吧;禁止与吸毒及违法犯罪人员交往。

    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刘迈之所适用缓刑是因为其犯罪时的年龄、成长经历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再加上刘迈系初犯,因此才适用缓刑。但鉴于刘迈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人员、不良场所的影响,有可能从事不良行为,于是法庭对其发出禁止令。

    据了解,这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重庆市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法条解释:

    “禁止令”是根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发布的。《修正案(八)》在扩大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同时,为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并帮助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提供了工具,而这工具,就是“禁止令”。

    “禁止令”总共分为三种形式:1.禁止从事特定活动;2.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3.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获刑人员,也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其发出“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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