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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其提供系列的人事业务服务。办理人事代理后我们能为 您提供以下服务:身份认定、计算工龄、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审、出国(境)政审、社会保险、党团关系接转、户籍关系、出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等。人事代理的 方式是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 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事代理?
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外国企业长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其他流动人员
人事代理有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
(6)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任)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应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