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务派遣劳动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要探讨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至有用工需要的企业,并与实际用工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1.员工与劳务派遣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工企业的委托合同;3.实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的用工管理关系。换言之,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作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动者,其员工要遵守该企业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劳务提供者,劳务派遣工也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用工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而这种隶属管理关系更为明显、更为直接。
有管理就有责任,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派遣工因执行实际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规定体现了“雇主责任”的原理,呼应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表明了实际用工单位对派遣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只要派遣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伤的,无论实际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企业在此关系中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劳务派遣企业的可能存在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人员招聘和选任过程中:劳务派遣企业在选派员工的时候应对员工的能力、品德等条件进行考核,若由于劳务派遣企业的选任不当而造成损失,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即使劳务派遣企业存在过错,其由此需要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只有在实际用工单位无力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是在为银行提供清洁服务的过程中不慎造成陈某人身损害的,银行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劳务派遣企业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查实其对李某日常的工作表现等因素。若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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