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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