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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车出租-成都婚车出租公司-成都婚车出租哪家好
发布日期:2011-05-23

成都易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成都婚车出租-成都婚车出租公司-成都婚车出租哪家好。我有一辆出租车,2008年5月21日,我与王某签订一份租车协议书,将该车租给王某2年。协议约定:在租车期间,出租车的经营、管理、维修等费用均由王某承担,发生的一切事故由王某负责。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王某驾驶出租车将在路边行走的张某撞伤。事发后,王某及时拨打120,但是,由于伤势过重,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对此起事故作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已经被抓,死者张某的亲属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张某亲属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你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出租车承包给王某,这明显是一起出租车承包后,承包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王某作为事故发生的肇事人,在这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受害人的亲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款规定要求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王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关键的是你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在出租车承包给他人后,你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作为营运车辆的出租车,成都易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成都婚车出租-成都婚车出租公司-成都婚车出租哪家好。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控制支配车辆的运行并享有运营利益的人。

  当你将自己的车辆承包他人后,对该车没有直接的管理权,该车在营运过程中的风险也是你无法控制的,就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而言,王某承包你的车辆后,他不但是风险的控制者,而且还是利益的享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上述法律条款应当这样理解:无论车辆租赁、借用、承包等任何情形,只要存在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是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方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你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得十分清楚:在租车期间经营、管理、维修该车费用均由王某负责,发生的一切事故由王某承担。

  因此,张某的亲属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你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你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方能免责。成都易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成都婚车出租-成都婚车出租公司-成都婚车出租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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