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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60岁的王先生去超市购物,因超市地面湿滑倒地摔伤,致面部受伤血流不止。在超市工作人员陪同下去医院就诊,进行面部创伤长达6厘米伤口缝合8针。当天,接报案的警方也介入进行调查,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7年6月26日,王先生把联华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整容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6.9万余元。
2007年6月12日下午3时许,王先生去联华超市延平路门店购物,因当天正逢下雨,超市内地面湿滑,在购物中王先生不慎滑倒。王先生在起诉中诉称,超市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当天正逢下雨,店堂内地面湿滑,而超市未能及时擦干地面,导致自己不慎滑倒受伤。
法庭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于王先生在店堂内不慎摔倒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王先生因何原因摔倒,其本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声称当天下雨与王先生在店内摔倒没有必然联系,他的损害结果与超市无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从事购物消费的公共场所,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超市人流量较大,地面有一定湿滑符合生活常理,超市应采取一定措施保持场地干燥,防止顾客不慎产生意外。超市店内一工作人员陈述王某摔倒时周围没有人或障碍物,排除了因其他外力导致王某受伤的可能。可见,王某诉称是因地面湿滑致使他摔倒,具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虽然超市否认王某损害后果与其有关,但未能证明超市对此已采取了防护措施加以防范。鉴于超市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样,王某在雨天行走也应小心谨慎,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遂法院一审判决由超市承担王某各项损失的40%,王某自行承担60%。由超市支付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和查询费共计1812.25元。该判决占王某起诉标的金额2.59%。
承办法官胡智明说:王某作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理应享受超市所提供的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设施,地面湿滑致使王某不慎滑倒摔伤,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王某起诉标的怎么又会有巨大差距呢?这里有一个正确确定诉讼标的的问题。如王某所提供单位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工资收入,法院则按照全市交通运输职工平均工资水准作认定。涉及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王某伤势情况以及其本人该承担的责任,法院也未予以支持。
纵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直在法院收案中占有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今年1月至10月间,仅上海静安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就有166件,同比去年的123件数量,上升了34.96%。在此类案件中,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往往要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法官认为就是这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特别是诉讼请求标的的提出要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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