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石劳社[2009]58号),我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现就有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算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月缴费工资基数(60%)为1174元;月缴费工资基数(300%)为5868元。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规定标准计算。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