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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知识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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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基本知识

           1、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比如员工的工作记录及工资发放纪录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派遣关系中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5、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劳动争议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8、一裁终局的情形及救济程序
           情形: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七条)
    对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裁终局,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救济程序上的区别待遇:
           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法定情形包括: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9、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10、仲裁时限
          仲裁委审理劳动案件有了严格的时限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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