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咨询维权中心
诚信指数 0
发送消息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首页
劳动政策法规
高院有关司法解释
联系方法
站内搜索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友情链接
一比多
您现在的位置: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咨询维权中心 > 劳动政策法规
双倍工资规定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了解详情,请立即咨询!
     

       
          1  2  3  4  5  6  7  8  9  10  
    该公司共有 10条同类“工资”信息       查看全部>>
    详细说明
    劳动法律解读——双倍工资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二、法律解读

    双倍工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有的内容,目的是为了鼓励、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鉴于上述目的,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区分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合同情形。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推荐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件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件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件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咨询维权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132号和美大厦200室   邮政编码:050000
    联系人:郭景书   电话:0311-89836895   手机:18032083700   传真:0311-89836895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