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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关于确定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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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关于确定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冀机社会险[2008]4

     

     

    省直各参保单位及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考评研究决定,以下十一家医院为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    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98)

    2、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定市裕华东路212号)

    3、    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新华路37号)

    4、    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唐山市建设南路73号)

    5、    秦皇岛市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58号)

    6、    沧州市中心医院(沧州市新华中路50号)

    7、    邯郸市中心医院(邯郸市中华南大街15号)

    8、    邢台市人民医院(邢台市红星西街16号)

    9、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承德市南营子大街36号)

    10、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医院(张家口市长青路12号)

    11、  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衡水市人民路32)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服务机构抢救,七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脱离危险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政策规定,加强管理,建立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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