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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答复意见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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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答复意见      冀劳社办字[2006]87   2006-11-20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本省因工致残1-4级农民工能否一次结清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请示》(石劳社[200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精神,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本省籍农民,因工致残达到1-4级或因工(视同)死亡后,如农民工本人或者其供养亲属提出一次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参照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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