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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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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18号公布) 

    条为明确凶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款第二项的授权,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  ()工 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工亡职工父母均 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 享受抚恤金待遇:

    ?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就业或参军的;

    ?  ()工亡职工配偶 再婚的;

    ?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死亡的。

    ?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 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 责。

    ?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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