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阳区法院审理一起因产品质量缺陷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判决汽车配件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2012年1月,王某让我市一家汽车配件公司为自己所有的出租车安装了车用气瓶。2012年7月25日,王某雇用的司机在驾驶出租车运载乘客途中,出租车突然起火,造成司机及其车上乘客被烧伤的事故。后经检验,该压缩天然气车用高压管的裂纹为自然开裂,非人为造成。王某去找汽车配件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汽车配件公司以该天然气高压管不是其生产为由,拒绝赔偿。
2013年,王某将汽车配件公司起诉至法院。法庭上,王某认为被告汽车配件公司所购买、使用的压缩天然气车用高压管为不合格产品,造成司机李某及乘客受伤、车辆停运的严重后果,故汽车配件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汽车配件公司辩称,为出租车安装的天然气高压管不是其公司生产的,是从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购买的,故应由生产汽车零部件公司承担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产品质量缺陷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汽车配件公司为原告王某所有的出租车安装车用气瓶使用的压缩天然气车用高压管,有产品缺陷,造成原告王某车辆损害及停运。因缺陷产品造成王某的雇员李某在从事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原告王某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销售者汽车配件公司追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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