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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租车服务-自驾车租凭-汽车租赁-当心诈骗黑手
发布日期:2010-03-05

http://luhuiqiche.ebdoor.com/特别关注:当心诈骗黑手伸向汽车租赁


 简要内容:从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胡秦太伙同汪海等人,以签合同租车为名,骗走亨通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汽车9辆,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2008年1月21日,他以同样手段骗走一辆千里马轿车,抵押给河北省海兴县王某某,向其借款19000元。

  近年来,汽车租赁走进社会生活,成为一个新兴行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是,由于汽车租赁业在管理上还很不规范,存在漏洞较多,一些不法分子便将诈骗黑手伸向汽车租赁,致使涉及汽车租赁诈骗的案件频频发生。记者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此类案件在已经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已占30%,应当引起高度关注。汽车租赁诈骗犯罪,不仅严重影响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往往给被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危害社会,由此引出的教训,值得汲取。

  关注之一:

  骗术不高 危害极大

  案例:

  柴老板前些年做生意赚了一些钱,后来,原先的生意不景气,他瞄准新兴的汽车租赁业,开办了亨通汽车租赁服务中心,希望能够“财运亨通”。他知道,投资买汽车容易,让车轮子转起来难。只有把车租出去,财源才能滚滚而来。他动员亲朋好友等各种社会关系给自己广开财路。

  不久,经朋友的亲戚的朋友的朋友介绍,柴老板认识了26岁的胡秦太(化名),小伙子长得挺精神,自称是某某大学毕业,其叔叔、大爷等亲属,或在某某机关是处长,或在某某公司当主管,总之,他路子很“野”,可以帮忙把车租出去。柴老板把小胡当成了“财神”,在酒桌上给他布菜,给他敬酒。

  这个小胡果然有能耐,不断地把柴老板的汽车租出去:

  2008年5月11日,租走一辆马自达;8月28日,租走一辆赛拉图;9月5日,租走一辆中华骏杰;9月14日,租走一辆海福星;9月16日,租走一辆标致307;10月6日,租走一辆尼桑;同日,小胡又与汪海(化名)租走一辆帕萨特;12月10日,租走一辆红色速腾。

  柴老板很高兴,也很放心。因为,每次租车,必签“租车合同”,小胡说是“按规矩办事”。而且,每辆车的租金,一分不少,到时候准交。

  柴老板就拨拉着算盘珠“计算”着汽车轱辘能给自己“转”来多少钱财。左算右算,就是没有算出这个小胡原来是个骗子!

  从2009年1月开始,小胡忽然不露面了,不来租车,也不来交费。柴老板打电话,对方也不接,再后来,电话就无法接通了。他急忙通过朋友的亲戚的朋友的朋友寻找下落,还是不见踪影。他感到自己可能被骗了,赶紧打电话报警……

  2009年3月13日,胡秦太被公安干警抓捕归案。

  原来,这个胡秦太根本就不是什么大学生,也没有处长、主管之类的亲属,他就是一个游手好闲的无业青年,嗜赌,又奢望高消费的生活,钱从哪里来?骗呗!很快,他找到臭味相投的汪海,随后,又找到栗小冬(化名,另案处理),他和汪海骗车,“抵押”给栗小冬,从中获利。

  2008年5月11日骗得的马自达,以3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栗小冬,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8月28日骗得的赛拉图获利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9月5日骗得的中华骏杰获利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9月14日骗得的海福星获利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000元;9月16日骗得的标致307获利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10月6日骗得的尼桑获利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00元;10月6日骗得的帕萨特获利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000元;12月10日骗得的红色速腾获利7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5000元。

  从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胡秦太伙同汪海等人,以签合同租车为名,骗走亨通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汽车9辆,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胡秦太曾指望以“拆东墙补西墙”来“维持”其骗局,怎奈欲壑难填,挥霍无度,直至“破局”,逃之夭夭……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庭以胡秦太犯合同诈骗罪及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点评:

  涉及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无正当职业且有劣迹的人员居多,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年龄低,大多为“80后”或“70后”;二是文化程度低,大多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法制观念淡漠;三是骗术并不高明,只要提高警惕,并非难以识破。比如此案,胡秦太玩弄的就是“杀熟”手法,利用柴老板获利心切、轻信熟人的弱点,使其行骗屡屡得手。

  柴老板为他的轻信付出了惨痛代价。其实,只要他能保持清醒头脑,对胡的“能耐”画个问号,搞清楚胡的真实身份或者弄清被租车辆的去向,就有可能减少甚至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
关注之二:

  动机相同 低价转卖

  案例:

  36岁的刘昌许(化名),嫌在农村种地太苦,跑到城里闯荡。在工地上打工,他嫌挣钱太少,于是想到了偷,由小偷到大盗,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狱中减刑,2007年被释放。重获自由,按说应该吸取教训,做一个诚实劳动的守法公民。可是,他的悔改决心还是没能抵挡住花花世界的诱惑,这一回,他想到了骗。

  2009年4月22日,刘昌许请朋友章义国(化名)吃饭喝酒,他说,老爹老娘年纪大了,还没有到北京等地玩儿过,想请朋友帮忙租一辆汽车,回老家接上老爹老娘外出旅游。章义国就以自己的名义,在大港区某某汽车服务部租赁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刘昌许开着轿车回到老家,并没有接上老爹老娘去旅游,而是找到老乡黄利君(化名),说他在天津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不开,想借60000元。老乡不放心,他说,我把汽车抵押给你,1个月以后还不上钱,汽车就是你的了。老乡觉得合适,就给了他60000元。所得赃款被他全部挥霍。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58000元。

  2009年5月11日,刘昌许以“王得福”的假驾驶证,在大港区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起亚赛拉图轿车。用同样的手法,以31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河北省盐山县的另一位老乡,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68000元。

  2009年5月17日,刘昌许以亲戚的儿子结婚用车为名,让朋友米玉和用自己的驾驶证,在大港区某某汽车租赁公司替他租赁了一辆本田轿车,又用同样的手法,以5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另一位老乡,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125000元。

  朋友章义国、米玉和替刘昌许租了汽车,他却以种种理由拖延,迟迟不归还汽车。再后来,竟然找不到他了,朋友这才知道上当了,赶紧向公安机关报警。2009年6月18日,公安干警将刘昌许抓捕归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昌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而且,他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法官点评:

  在涉及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骗取车辆的动机基本相同,其骗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赌博和高消费挥霍的欲望,骗车得手后几乎全部低价转卖或抵押给他人借款,且价格较被骗车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因为获利容易,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一次得手后便私欲恶性膨胀,接连犯罪。

  汽车租赁诈骗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一是汽车租赁市场管理存在漏洞。汽车租赁公司缺乏基本的身份识别和安全保障措施。租车人一般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驾驶执照、户口簿等即可租车。而在证件审查中,往往忽略对其真实性的甄别或是根本就识别不出来。二是汽车租赁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租车门槛降低,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汽车交易市场的不规范导致骗得的赃车很容易脱手,也刺激了骗车人铤而走险。四是社会管理缺失,非法抵押、办假证等在一些地方泛滥,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轻易“买”到假身份证、驾驶证等。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民间非法抵押放款,也为骗租汽车抵押“借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关注之三:

  异地销赃 查处困难

  案例:

  27岁的李珲果(化名)从遥远的黑龙江跑到天津寻找发财机会,从2007年开始,他将黑手伸向了汽车租赁业。

  2007年11月2日,他开始以假身份证骗车,与某某汽车服务中心签订租车合同,以包月每月5000元的价格骗走一辆赛拉图轿车,将该车抵押给河北省海兴县黄某,向其借款30000元。同年12月12日,以每月4500元的价格,骗走一辆马自达轿车,抵押给河北省中捷农场张某,向其借款30000元。12月23日,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骗走一辆马自达轿车,抵押给河北省中捷农场刘某,向其借款30000元。

  2008年1月21日,他以同样手段骗走一辆千里马轿车,抵押给河北省海兴县王某某,向其借款19000元。2月19日,以每月7500元的价格骗走一辆帕萨特轿车,抵押给河北省黄骅市章某,向其借款60000元,4月17日,骗走一辆千里马轿车,抵押给海兴县章某某,向其借款20000元。4月26日,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骗走一辆东风轿车,抵押给河北省中捷农场金某,向其借款38000元。4月30日,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骗走一辆赛拉图轿车,抵押给河北省黄骅市程某,向其借款20000余元。5月25日,以每日租金190元的价格,骗走一辆中华轿车,抵押给河北省中捷农场张某,向其借款44000元。5月27日,以每月7500元的价格骗走一辆帕萨特轿车,抵押给黑龙江省靳某某,向其借款56000元。

  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李珲果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手段,骗取几家租赁公司的汽车10辆,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其所得赃款除部分用于支付租车费用外,均被挥霍一空。

  2008年10月11日,李珲果被公安干警抓捕归案。法庭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点评:

  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采取在本市一些区县骗车,然后在异地销赃的手段,而且,涉及地域复杂,人员流动性较大,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

  汽车租赁诈骗犯罪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应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替所谓的“朋友”租车,以防落入圈套。作为汽车租赁从业人员,更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其一,要完备租赁手续,严格规范操作。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对证件的真实性、租车人的资格等要严格审查,切忌只审查身份证件,而不审查其财产状况,只审形式,不查内容。一旦发现有使用假证的嫌疑,要随时向公安机关查询确认并报案。其二,要加强安全保障,强化技术防控。汽车租赁公司应采用先进的鉴别证件仪器,识别承租人证件真伪。在价值较高的汽车上安装GPS卫星定位设备,对出租车辆进行实时监控,以便能在短时间内找到被骗汽车,同时也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便利条件。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骗租,严惩犯罪分子。加大对赌博、制售假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消除此类案件的诱因,加强对社会无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监管,把此类诈骗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来源-中国汽车租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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