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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汽车租赁合同-(慈溪市运通汽车租赁公司)
发布日期:2012-09-18

汽车租赁合同定义 

 汽车租赁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慈溪市运通汽车租赁公司)

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方责任

  1.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 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慈溪市运通汽车租赁公司)

汽车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慈溪市运通汽车租赁公司)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赁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承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慈溪市运通汽车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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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运通汽车租赁公司   地址:慈溪市长池支路47号   邮政编码:315300
联系人:许建波   电话:0574-63808938   手机:13606748958   传真:0574-2368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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