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消防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2月5日,他们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建筑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其承建餐饮公司旗下一酒楼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包干价为30万元。合同生效后,消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07年7月完工,并于2007年8月通过四川安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实施的检测。
可是,餐饮公司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就强行投入使用;而且,在工程完工通过专业机构检测后,餐饮公司仍一直拖延办理竣工验收至今,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万般无奈下,消防有限公司只得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1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餐饮公司认为,对方应当提供经消防大队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但消防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验收合格意见书,因此,他们不应支付工程余款。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餐饮公司取得了有关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后,要想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需由建设单位即该案中的餐饮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提出了申请,故不能以没有取得意见书为由拒绝付款。
最终,法院判令餐饮公司向消防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5万元及利息,驳回了消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