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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竣工 合格书必须由建设单位申请
发布日期:2010-07-29

四川某消防有限公司与成都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承建一酒楼消防系统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消防有限公司完成了施工并通过了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但餐饮管理公司却以对方未提交消防大队的验收合格意见书为由一直拒绝给付15万元的剩余工程款。近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令《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应由餐饮公司自行申请,必须立即支付对方工程余款及利息。

  四川某消防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2月5日,他们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建筑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其承建餐饮公司旗下一酒楼的消防系统工程,合同包干价为30万元。合同生效后,消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07年7月完工,并于2007年8月通过四川安科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实施的检测。

  可是,餐饮公司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就强行投入使用;而且,在工程完工通过专业机构检测后,餐饮公司仍一直拖延办理竣工验收至今,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万般无奈下,消防有限公司只得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1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餐饮公司认为,对方应当提供经消防大队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但消防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验收合格意见书,因此,他们不应支付工程余款。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餐饮公司取得了有关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后,要想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需由建设单位即该案中的餐饮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提出了申请,故不能以没有取得意见书为由拒绝付款。

  最终,法院判令餐饮公司向消防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5万元及利息,驳回了消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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