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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
发布日期:2010-04-2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04月29日 11:30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做好上海世博会金融服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对境外个人实行购汇总额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购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对境外个人实行购汇总额管理,购汇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

为保证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连续性和完整性,境外个人在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已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的购汇业务,一并计入等值5万美元额度累计。

(二)境外个人购汇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三)境外个人购汇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

二、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查询境外个人购汇额度累计使用情况,并将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信息逐笔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购汇交易”模块中“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和“境外个人原币兑回”项下,“身份证件号”输入三位的字母国别代码和护照号;同时,保证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四、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应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自2010年11月1日起,终止执行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总额管理政策,各银行应恢复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

六、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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