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彦(化名),系新野县无业人员。2008年12月6日,被告人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对荆魏输油管道新野段实施钻孔盗油,并由被告人联系租住新野县沙堰镇夏雾溪村南新路边邓某的房屋,同年12月经多次踩点,王彦伙同张某等人将管道钻孔后铺设自制管线拉至租住房屋内进行盗油。经鉴定,被盗原油价值146000余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王彦伙同他人采取非法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犯罪人的情节、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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