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协商中,金华至广州托运部;义乌众联货运有限公司;义乌至广州货运公司;申通货运承认手机丢失的事实,但丢失的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申通货运的庞经理表示,在余先生填写的申通快递详情单上印刷的邮寄服务合同中,有如下条款:金华至广州托运部;义乌众联货运有限公司;义乌至广州货运公司;寄件人对快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保价、自愿选择获得赔偿的限额,对不进行保价也未在详情单上对快件价值进行选定的,货运公司就默认快件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
庞经理说,金华至广州托运部;义乌众联货运有限公司;义乌至广州货运公司;余先生在填写申通快递详情单时,并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也未在详情单上对邮寄物品价值进行选定。他们看不出包裹里面的物品,只能当做普通货物运输,金华至广州托运部;义乌众联货运有限公司;义乌至广州货运公司;对此只能补偿原告1000元人民币之内。
福清法院:违反公平原则保价条款无效
余先生就手机丢失一事反复与申通货运进行协商,金华至广州托运部;义乌众联货运有限公司;义乌至广州货运公司;但申通货运坚持认为,余先生没有对快递的货品进行保价,因此只能赔偿1000元,在协商无果后,余先生一纸诉状将申通货运告上法庭。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金华至广州托运部;义乌众联货运有限公司;义乌至广州货运公司;法院认为,申通货运的邮寄服务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且没有与原告余先生协商,因此协议中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显著减轻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金华至广州托运部;义乌众联货运有限公司;义乌至广州货运公司;并且单方面限制了寄件人的索赔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无效。
同时,法院还认为,申通货运在对余先生iPhone5手机的保管与安全运输中,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督与安全保障义务,金华至广州托运部;义乌众联货运有限公司;义乌至广州货运公司;造成原价值8000元的手机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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